宝鸡商标注册第三十类
咖啡、茶、可可及其代用品;米,意式面食,面条;食用淀粉和西米;面粉和谷类制品;面包、糕点和甜食;巧克力;冰淇淋,果汁刨冰和其他食用冰;糖,蜂蜜,糖浆;鲜酵母,发酵粉;食盐,调味料,香辛料,腌制香草;醋,调味酱汁和其他调味品;冰(冻结的水)。
【注释】
第三十类主要包括为食用目的而预制或腌制的植物性食品(水果和蔬菜除外),以及食品调味佐
料。
本类尤其包括:
——以咖啡、可可、巧克力或茶为主的饮料;
——供人食用的加工过的谷物,例如:燕麦片,玉米片,去壳大麦,碾碎的干小麦,木斯里麦
片;
——比萨饼,馅饼(点心),三明治;
——裹巧克力的坚果;
——除香精油外的食品或饮料用调味品。
本类尤其不包括:
——工业用盐(第一类);
——食品或饮料用调味香精油(第三类);
——药茶和医用营养食物和物质(第五类);
——婴儿食品(第五类);
——膳食补充剂(第五类);
——药用酵母(第五类),动物食用酵母(第三十一类);
——咖啡味、可可味、巧克力味或茶味牛奶饮料(第二十九类);
——汤,牛肉清汤(第二十九类);
——未加工的谷物(第三十一类);
——新鲜的香草(第三十一类);
——动物饲料(第三十一类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