宝鸡商标注册第三十三类
酒精饮料(啤酒除外);制饮料用酒精制剂。
【注释】
第三十三类主要包括酒精饮料,酒精饮料的原汁和浓缩汁。
本类尤其包括:
——葡萄酒,加烈葡萄酒;
——含酒精的苹果酒和梨酒;
——烈酒,利口酒;
——酒精饮料原汁,果酒(含酒精),苦味酒。
本类尤其不包括:
——医用饮料(第五类);
——无酒精饮料(第三十二类);
——啤酒(第三十二类);
——制作酒精饮料用无酒精混合物,例如:软饮料,苏打水(第三十二类)。
3301含酒精的饮料(啤酒除外)
薄荷酒330001,果酒(含酒精)330002,苦味酒330003,茴芹酒(利口酒)330004,茴香酒(利口酒)330005,开胃酒*330006,亚力酒330007,蒸馏饮料330008,苹果酒330009,鸡尾酒*330010,柑香酒330011,餐后酒(利口酒和烈酒)330012,葡萄酒330013,杜松子酒330014,利口酒330015,蜂蜜酒330016,樱桃酒330017,烈酒(饮料)330018,白兰地330019,酸酒(低等葡萄酒)330020,梨酒330021,清酒(日本米酒)330022,威士忌330023,酒精饮料原汁330024,酒精饮料浓缩汁330025,酒精饮料(啤酒除外)330026,含水果酒精饮料330031,米酒330032,朗姆酒330033,伏特加酒330034,预先混合的酒精饮料(以啤酒为主的除外)330035,甘蔗制酒精饮料330036,,谷物制蒸馏酒精饮料330037,以葡萄酒为主的饮料330038
※汽酒C330001,青稞酒C330003,黄酒C330004,食用酒精C330006烧酒C330007,白酒C33000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