宝鸡商标注册第二十类
家具,镜子,相框;未加工或半加工的骨、角、鲸骨或珍珠母;贝壳;海泡石;黄琥珀,存储或运输用非金属容器。
【注释】
第二十类主要包括家具及其部件,由木、软木、苇、藤、柳条、角、骨、象牙、鲸骨、贝壳、琥珀、珍珠母、海泡石以及这些材料的代用品或塑料制成的某些制品。
本类尤其包括:
——金属家具,野营用家具,枪架,报纸陈列架;
——室内窗用百叶帘或遮光帘;
——寝具,例如:床垫,床架,枕头;
——镜子,家具用和梳妆用镜;
——非金属车牌;
——非金属小五金器具,例如:螺栓,螺丝,销钉,家具用脚轮,紧固管道用非金属环;
——非金属、非混凝土制信箱。
本类尤其不包括:
——实验室用特制家具(第九类)或医用特制家具(第十类);
——室外百叶帘:金属制(第六类),非金属、非纺织品制(第十九类),纺织品制(第二十二类);
——被单和枕套,鸭绒被和睡袋(第二十四类);
——某些特殊用途的镜子,例如:光学用镜(第九类),外科或牙科用镜(第十类),后视镜(第十二类),枪用瞄准镜(第十三类);
——某些按其功能或用途分类的由木、软木、苇、藤、柳条、角、骨、象牙、鲸骨、贝壳、琥珀、珍珠母、海泡石以及这些材料的代用品或塑料制成的产品,例如:制首饰用珠子(第十四类),木地板条(第十九类),家用篮(第二十一类),塑料杯(第二十一类),苇席(第二十七类)。